学校章程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章程
前 言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六安市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2024年9月,在裕安区人民政府、区教育体育局的关怀下,经六安市教育局批准筹设“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由原六安市振华职业中专学校转型变更而来,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学校的合法地位,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简称为“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校址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将军路350号。校园整体布局为教学教辅办公区、体育运动区和生活区,占地37.49亩,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按普通高中建制标准建造。
第三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性民办高中学校。学校由六安市振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按规定实现了“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办学。学校按规定程序取得六安市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到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登记,成为企业法人,依法到六安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增值税免征)。
第四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接受六安市教育体育局及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裕安区教育体育局及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是裕安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中。高中招生对象为当年普高线上的高一学生,招生规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裕安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属地招生,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
第七条 学校以“爱满天下,振兴中华”为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办学理念:爱满天下,振兴中华。
办学目标:创特色品牌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
办学思想: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
校训:崇德、勤奋、求实、创新。
校风:严格管理、严谨教学。
教风:爱生如子、诲人不倦。
学风:勤学善思、立志成才。
工作主题:立德树人、安全优质。
振华精神:自信、自强、拼搏、坚持。
第九条 学校坚持“四严”(严格管理、严守师德、严谨教学、严肃纪律)工作特色,坚持文(文化课)艺体(艺体专业课)并进、两条腿走路工作方针,坚持“四抓”(抓培优、抓基础、抓实战、抓纪律)教学思想,积极推进学校特色品牌建设。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校园设施完善,教学楼、学生公寓、学生餐厅、运动场等一应俱全。教室配备空调和现代化教学设施,学生公寓配备空调、洗衣机,拥有独立卫生间。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校标、校旗、校歌、校徽、校报、校刊、重大纪念日等学校标识的设计创建与完善工作。校徽是学校精神文化的形象化标识,是学校“爱满天下,振兴中华”办学理念的折射。校徽中心翻开的书籍是知识的象征,两个活泼的人物共同举起 “振华” 二字,展现出师生团结一心、以校为荣的情怀,也体现出学校培育学子、振兴中华的使命担当。麦穗和星星环绕四周,麦穗象征着收获,星星代表着希望与梦想。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要热心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教育事业,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任。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如以下事项:
1、设立董事会基金,校长奖励基金;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评价校长业绩,确定对校长的奖惩;
3、决定学校投资计划;
4、决定有关董事的选举或更换;
5、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学校利润分配方案;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作出决定;
8、对招聘教师的名额、条件、程序等作出决定;
9、对学校教职工工资调整方案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按出席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高中筹建期间人事任免流程包括提出书面申请、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的决议、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在筹建期间,如果需要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的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这样可确保人事任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审批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筹建进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中,举办者可以决定的人选只有举办者代表,而其他关键职位如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应依法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学校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是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主席职责是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对学校董事会工作和校长室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室要支持监事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监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行为;
(二)监督检查学校的财务管理,对董事、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负责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如以下事项:
1、对董事和校长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长提出免职的建议;
2、组织监督、检查校长室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3、配合校长对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年度、学期工作实施考评;监督、检查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
4、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质询,相关人员必须给予解释;
5、参加重要的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处理有建议权;
6、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7、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现有党支部为中共六安市振华集团支部,振华高级中学正式办学后,为加强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作用,将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华中学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裕安区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16]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振华中学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振华中学党支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六条 振华中学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组织决策、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振华中学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振华中学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振华中学党支部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振华中学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振华中学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振华中学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振华中学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 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振华中学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学校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全面教育、全程管理、全员育人;学校要注重将制度管理、过程管理与文化管理相结合,促进学校健康向上发展。
第四十四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级机构设置有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党团工会组织工作按照有关章程和法规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机构设置有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共4个行政管理处室部门和高中3个年级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行政管理模式是设立校长室直接授权的管理常务机构---行政管理处室与年级部工作组两个平行的部门共同管理。行政管理处室主要承担服务、督查、考核责任;年级部工作组主要承担管理、安全、质量责任。全校宏观的对外的工作主要由行政管理处室牵头负责,局部的具体的对内的工作主要由年级部工作组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实行校长室领导下的年级部长负责制。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实行年级部管理;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实行班级授课制;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问,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高中实行分层次教学。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校长室)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任教资格,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学校应当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取得学校学籍或经同意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的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在籍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主要为学费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主管会计人员,主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四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管理权。
第七十五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六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七十八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为营利性民办高中,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分配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所有收入应该首先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正常工资福利,确保学校正常发展。
第七十九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要增收节支,坚持厉行节约原则,降低办学成本,确保经费有结余。
第八十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每年结余经费分配范围和次序是:
(1)偿还债务;
(2)偿还利息;
(3)改善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办学条件;
(4)剩余部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配。
第八十一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结余经费分配比例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二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每年的会计核算要向董事会和教代会报告。
第十二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三条 六安市振华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不能正常办学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四条 在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要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