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振华高级中学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10]461号)、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11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1]1号)、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1]3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内资助是普通高中国家资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实施校内资助的重要性,
第二条普通高中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普通高中的校内资助经费应在每学期开学取得事业收入的同时计提。校内资助经费实行足额提取、预算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学校要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贫困生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校内资助经费各支出项目的金额宜保持合理比例,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体卫艺活动、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充抵校内资助经费。不得只提取不使用,也不得提取多使用少。
第五条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而抵减校内资助。
第六条学校要制定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校内资助评定、公示与发放程序,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八条学生获助条件:
1.爱党爱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2.用于孤儿学生的书本费、住宿费等减免;
3.用于遇突发性、临时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的困难补助;
4.用于学生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6.用于勤工助学补助。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校内资助的,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批准、德育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资助名单及金额、校内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由会计室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振华高级中学,自202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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